PLEASE SELECT THE DESTINATION COUNTRY AND LANGUAGE :
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以规定 DRX公司(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与商城用户达成关于使用网上商城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为目的。
※《在利用PC通讯,无线技术等的电子商务上,只要不违背其性质,将均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以便用户使用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进行商品交易的虚拟商店。“商城”同时也表示运营网上虚拟商店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进入“商城”后,根据本协议享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已经注册为商城会员的使用者,会员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的服务。
④ “非会员”是指未加入为会员,但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使用者。
第三条(条款等的明示和说明及修改)① “商城”将本条款的内容和商号及代表的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之处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公司注册号、 通信销售业申报号、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刊登在商城网站的首页,方便用户了解。条款的内容,用户可通过链接窗口浏览到。② 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中,如撤销订单、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的内容,“商城”须在用户同意本条款之前,向用户提供链接窗口或提示窗口, 使用户能够了解并确认该内容。③ “商城”在未违背电子商务等中的保护消费者相关法、条款规制相关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署名法、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等相关法、访问销售等相关法、 保护消费者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可修改本条款。④ “商城”在修改条款时,将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事由,并与现行条款一同,于适用日7天前至适用日前一天,公布于商城网站的首页。若条款变更不利于用户, 至少于适用日30天前公告,并将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进行明确的比较,以便用户知晓。⑤ “商城”修改条款时,该条款只适用于该条款适用日期之后签订的协议,于之前签订的协议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若已签协议的用户,自愿适用修改之后的条款,并在根据第3款修改的条款公告期间,发函至“商城”,获得“商城”同意之时,适用修改之后的条款。 ⑥ 该条款未定事项及该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相关法、条款规制相关法、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方针及相关法令或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修改)
① “商城”执行如下业务。
1. 提供商品及服务相关信息和签订购买协议。
2. 对于已签订协议的商品或服务提供配送。
3. 其他“商城”所规定的业务。
② “商城”在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对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此种情况下,须将商品及服务的修改内容和适用日期公示在目前刊登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之处。
③ “商城”与用户已签订的协议内容因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而需要修改时,须立即将其修改事由通知到用户可使用的地址。
④ 若发生如前所述内容,“商城”须承担因此给用户带来的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五条(中止服务)① 当维修、更换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及出现故障、通信中断等情况时,“商城”可暂停服务。② 因发生第1款所述内容,造成服务一时中断,用户因此蒙受损失时,“商城”将赔偿用户的损失,不过可证明“商城”并非有意或无过失时除外。③ “商城”因转换经营项目、放弃经营、公司之间的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将按第8条的规定通知用户,并按起初“商城”提示的条件,补偿消费者。 “商城”未公示补偿标准等内容时,将用户的积分或储蓄余额等折算成“商城”通用的现货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注册会员)① 用户按“商城”规定的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明同意该条款,方可申请注册会员。② 用户按第1款内容申请注册会员时,除下列情形之外,均接纳其为会员。 1.申请注册者,曾根据该条款第七条第3款,丧失过会员资格者。但丧失会员资格已逾三年,“商城”同意其重新注册会员者除外。 2.注册内容不真实,有遗漏、误记等情况。 3.若该用户成为会员,被视为在技术方面将对“商城”造成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况。③ 注册会员协议生效日期,以“商城”的承诺传达到会员处为准。④ 会员登记事项有变动时,应在一定时间内,以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通知“商城”该变动情况。
第七条(退出会员及丧失会员资格等)
① 会员可以随时向“商城”提出退出会员申请,收到申请后“商城”应立即办里会员退出手续。
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商城”可以限制及终止其会员资格。
1. 注册会员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2. 不再限期之内支付购买商品货款或未履行在其它“商城”会员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时。
3. 妨碍他人利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给电子商务秩序造成威胁时。
4. 利用“商城”做出违反法令或本协议禁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时。
③ “商城”在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若出现两次以上的相同行为或30天之内其行为未得到改正时,“商城”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注册信息。若发生此情况,“商城”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之前,给予会员30天以上的辩解机会。
第八条(通知会员)① “商城”向会员发通知时,可发到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的指定电子邮箱里。② “商城”向非特定多数会员发通知时,在“商城”公告栏上公告一周以上,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个别通知。
第九条(下订单)
① “商城”用户按如下方法或按与此类似的方法在“商城”下订单,“商城”须向用户提供下列内容,并使用户易于了解该内容。
1. 搜索及选择财货等的方法
2.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移动电话号码)等的方法
3.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撤销订单的服务、与配送费、承担安装费等相关内容的方法
4. 表示同意该条款,表示确认或拒绝上述3号事项的方法(如:点击鼠标)
5. 财货等的订购方法及确认方法,或表示同意“商城”确认相关事项的方法
6. 支付方式的选择
② “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用户的个人信息时,需要在用户下订单时获得同意,会员注册时不会提前取得全面同意. 此时”商城”需要向用户明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信息获得方,信息获得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与保留 / 使用时间等. 但是会依据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遵从关于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等相关法令的不同规定 。
第十条(协议生效)
① 用户按第9条内容申请订购时,若属于下列各项,“商城”可不接受其订购。但与未成年人签约时, 须告知: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订购协议。 1.注册内容不真实,记录有误、有遗漏 2.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明令禁止的财货及劳务 3.接受其订购,被视为在技术上将显著阻碍“商城”经营
② “商城”以第十二条第1款的通知方式,将承诺传达到用户处时,被视为协议生效。
③ “商城”的承诺意向表示中,应包含确认用户订单及能否销售的信息,还应包含修改、撤消订单相关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在“商城”购买的财货或劳务等价款的支付方式,可在下列各项方法中任选。无论用户选择何种支付方式,“商城”均不得以任何名目加收与付款方式有关的手续费。 1.手机银行、网上汇款、电子邮件汇款等各种转账方式
2.预付卡、直付卡、信用卡等各种用卡支付方式
3.使用电子货币支付
4.使用积分等“商城”支给的分数支付
5.使用与“商城”签约或“商城”认同的商品券支付
6.使用其他电子支付方法等支付价款
第十二条(确认订单通知,订购申请修改及取消)
① “商城”接到用户的订购申请后,须向用户发出订单确认通知。
② 收到确认订单通知的用户,若发现通知内容与订购内容不符,可立即要求修改或取消订购申请。“商城”在没有配送前收到用户通知时,应按用户要求进行处理。若已经对商品付款,将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撤销订单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财货等的配送)① “商城”与用户就配送时间无另外的约定时,自用户订购之日起,14天之内配送财货等,这一期间,“商城”采取订做、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配送时间。 “商城”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订购价款时,自收款之日起,于2个营业日之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时,“商城”还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财货等的提供流程及进行情况。② “商城”将明示用户所购财货的配送方法,各种配送方法中配送费的负担者,各种配送方法所需时间等。
第十四条(退款)“商城”因缺货等原因,无法移交或提供财货等时,立即通知用户该原由;若已收价款,有关事项发生的3个营业日之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措施。
第十五条(撤销订单等)① 与“商城”签订购买协议的用户,可通过客服咨询后,在我方未发货之前撤销订单。 关于财货的购买与”商城”签订合约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方针及相关法令及惯例第13条第2项, 可以自收到书面订单内容的当天起(财货供给晚于收到书面订单时,以供货日或收到财货的日期为准)7日内撤销订单.但,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方针及相关法令 及惯例与撤回订单情况有所不同时会遵循同等相关法律法规.②用户收到财货等后,若出现下述1款的情形,不可退货及换货。 1.财货等灭失或损毁,责任在用户(但为确认财货等的内容,而损毁了包装时,可撤销订单。) 2.因用户使用或消费财货等,其价值显著减少 3.因时间的经过,财货等显著贬值,难于再销售 4.可复制成性能相同的财货等,而其原件财货等的包装被损毁③ 属于第2款第2号或第4号的情形时,若“商城”事先未将限制撤销订单等实事公布于消费者易看见之处,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用户撤销订单将不受限。④ 尽管有第1款及第2款规定,但“商城”履行的财货等的内容不同于标示、广告的内容或协议内容时,用户自收到该财货等之日起,3月之内, 或自获知该实事或可获知该实事之日起,在30天之内,可撤销订单。
第十六条(撤销订单等的效果)① “商城”自用户处收到所退财货等时,在3个工作日之内退还已收价款。 若“商城”拖延退款时间,将按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方针及相关法令及惯例第21条2项规定乘以延期利率支付于用户 。② “商城”退还上述款项时,若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手段支付财货等的价款, “商城”应迅速与提供该偿付手段的业者联系,要求停止或取消要求支付财货等的价款。③ 若撤销订单,返还已收到的财货等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向用户以撤销订单为由进行索赔。 但因履行的财货等的内容不同于标示、广告的内容或协议内容而撤销订单时,返还财货等所需费用,由“商城”承担。④ 若用户接收财货等,需付配送费,“商城”要明示撤销订单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何方承担,并使用户易于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① “商城”收集用户的信息时,收集履行定购协议所需最少量的信息. ② ”商城”不会在会员注册时提前向用户收集履行购买协议所需的信息.但为了保证相关法令的义务履行,在购买协议签经过必要的本人确认收集所需的少量信息的情况除外.③ ”商城”在收集并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需要告知用户其目的并征得用户同意.④ ”商城”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收集目的之外的其它用途,产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 需要在使用与提供阶段告知用户其目的及取得用户同意.但与相关法令法规内容不同时例外.⑤ 根据第2款和第3款的内容,“商城”收集个人信息须征得用户同意时,应将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法)、收集信息的目的 及使用目的、向第三者提供信息的有关事项(获得信息者、提供目的及将提供的信息内容)等,根据促进利用通信网络等相关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 事先明示或公布。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意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① “商城”不得做出法令和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和秩序的行为,应按该条款中的规定,竭尽全力稳定地提供财货和劳务。② 为了保障用户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商城”须配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统。③ “商城”为商品或服务做的广告,当属于《标示、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而因此导致用户蒙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④ “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用户无意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保护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以外,管理ID和密码的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② 会员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自己的ID和密码。
③ 若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是被第三者使用,应立即向“商城”通报。“商城”提供相关指南时,应按其指南操作。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用户不得做出如下行为:
1. 注册或变更个人信息时,注册虚假信息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刊登在“商城”的信息
4. 传输或刊登“商城”规定的信息范围之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等
5. 侵犯“商城”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伤“商城”其他第三者的名誉或妨碍业务
7. 在“商城”上传、展示淫秽或暴力性留言、视频、音频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秩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 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形式相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 (网站)。
② 链接“商城”对被链接“商城”独自向用户提供商品并进行的交易, 若链接“商城”将对前述情况不付任何担保责任的内容公示于商城首页或链接提示窗口,链接“商城”将对其交易不付任何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对于“商城”制作的商品,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把“商城”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复制,传输,出版,印发,传播等。用户也不得将此信息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③ “商城”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须向用户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措施)
① “商城”设立并运营受害补偿处理机构,以便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和不满,并处理补偿用户损失业务。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但若难以迅速处理,应及时向用户通报其事由和处理日程。③ “商城”与用户发生电子商务纠纷,用户向“商城”索赔时,可交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或由市、道知事(相当于中国的省长)委托的调停机构调停解决。
第二十四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向当时用户所在地的法院提诉。若用户无地址,应向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提诉。如果提诉当时,用户无地址或居住地不确切或居住在国外时,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将适用韩国法律。